为什么说科举源于汉朝?
科举制,又称科举、科举制度,是中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。由于***用分科取士的办法,所以叫做科举。士子应举,原则上允许‘投牒自进’,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,这一点是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,也是与察举制最根本的区别。
古代地主家有私刑吗?如果有,都有什么私刑?
以前四川有个大地主刘文彩的庄园博物馆,里面有一组泥塑,表现水牢,囚笼,老虎凳等刑具。
后来去韩国看他们的国家博物馆,讲解员首先把我们领进讲日本人欺压韩国百姓的分馆。进门后我惊呆了!这不是刘文彩庄园的那一套泥塑吗?只不过泥人身上的衣服换成了日本军服和韩国民族服装。
虽然可以用韩国人佩服我国艺术加以引进来解释,也可以说明韩国人痛恨日本鬼子同我们痛恨大地主是一样的。可是心里总还是有一点怪怪的感觉,说不清楚……
国有国法,家有家规。无国难保家,无家难有国。
家!这个社会上最基本的组成,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规则,则家不成家了。
家、大家、乃至一个宗族他们的兴旺往往与家规族规密不可分。而许多地主在财力和人力方面的优势,他们很可能左右族规的出台,至于私刑在所难免,他们甚至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权!
族规对于婚姻,财产,赡养老人有着比较祥细的规定和处罚措施。我列举几条:
同姓不准通婚,犯之逐出族外。大不逆者逐出族外,打架斗殴者鞭刑等等!有的家族甚至是对起居用餐衣冠都有祥细规定!
中国人对于殡葬有着一套规则,视死如生,因果相传,死后不果葬于祖坟山,那等于是孤魂野鬼。族规对于那些作恶多端的人,逐出族外,死后不准葬在祖坟山,这种处罚对于宗族观极强的中国人不谓不狠!
如果说国法是刚性的话,那么族规家规则是绵里藏针,针针见血!家规族规对于国法是一个很好的弥补,他可以规范行为,有着将犯罪扼杀在苗头中!
当然以前的家规族规难免有糟粕,比如非法处死人命,但我们要舍弃糟粕,发扬精华!
有。当然有。
不要看刘文彩那个博物馆。
在1949年建政之前,皇权下不了县,不管先秦还是整个封建王朝,或者民国时期都存在普遍私刑。尤其乡镇基层最多。
汉朝的国家政权公开允许:在家中格杀奸夫无罪,处决***有理,此后历代也基本如此执行。只是私刑大多不是以地主名义而是以宗族名义搞,因宗族多掌握地主手上,也就没什么实质的区别。
所谓木驴刑:
宋代之前,如果父亲想处决没有官员身份的儿子,不需报官府告儿子忤逆,开宗族大会正式公开罪状就可以了。至于女子,活埋或者浸猪笼这样的惩罚,宗族都可下达。法律对此给予默认态度。
处罚抢劫等恶犯、逆子,一般用活埋:
惩罚通奸男女用浸猪笼:
清末处决通奸妇女的照片:
对本家如此,外面人******通奸这些落到宗族手中同样可以随意弄死,理由借口就多的是,反抗啊,逃跑啊,行凶格毙...官方不会为这些人出头。而死者家属甚至一辈子都不会知道家人死在哪里。
中国古代皇权不下县,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乡绅和宗族来控制,乡绅和宗族则通过家法族规来控制地方。
而在家法族规中,既有教化,也有刑罚,这就是所谓私刑。之所以被称为私刑,是因为这些刑罚是由宗族和乡绅施加的,而不是国家司法机构施加的。
私刑主要针对族中人群,由族长根据实际情况去施加,而族长作为宗族的领袖,是宗族乡绅阶层的代表人物,推而广之,整个乡绅阶层遂通过对宗族的管辖实现对乡村的管辖。
至于都有哪些私刑,那就非常多了。
往轻说,有限制自由类的,如罚跪、面壁、幽禁,往重说,有惩罚肉体类的,如挨刺刷、打***,再重了那就是剥夺生命类的,诸如浸猪笼、活埋、沉潭等等。
对族中人群施加私刑,在乡绅阶层看来是合法和理所应当的,即便是弄出了人命,也没什么大事,因为在乡村,皇权与乡绅共治天下,乡绅拥有行***和司法权,说白了就是乡村的土皇上,连县令都管不了,自然可以想干啥就干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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